必看!上海取消计划生育限制,子女投靠落户可以直接申请!

来源:上海户口网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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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最新投靠落户政策《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新政策从2023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有效期为5年!

        新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最新投靠落户政策详情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投靠落户新旧政策比较

       新版子女投靠政策与旧政策相比较,4处变动,主要是涉及计划生育相关内容,让我们赶紧来具体了解一下新政有哪些变化吧!

01、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三项修改为

        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原政策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 5 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 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02、将第一部分“关于子女投靠”第四项修改为

       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原政策

     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 拥有抚养权满 5 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 5 年的可以随迁。

 

03、将第四部分“其他”第六项修改为

     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其与被投靠人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原政策

       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04、删去第四部分“其他”第七项中的但书规定

原政策

    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结论

       对比旧版,此次新政细则基本维持原来,最大的变化是全部删除了有关于违法计划生育问题的限制!也就是说,无论你现在是未婚先育、还是超生啊,都可以办理投靠落户啦!其实在今年上半年左右,投靠类计划生育问题就已经逐步放开了,相信有些粉丝可能已经办理成功了!现在政策已明确出台,还有要投靠落户的朋友们,可以放心大胆的去办理啦!

 

2023子女投靠落户最新完整版原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3年6月10日沪公发(2013)166号文发布,根据《关于延长〈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沪公通字〔2018〕92号)延长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4号)修改,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五、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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