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口迁入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市户口迁入的办理材料是什么?落户上海要经过哪些流程?办理地点是什么?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居民申报新生婴儿户口
非上海市户口居民申请上海市公共户入户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上海就业并落户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专业学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分配来本市工作及入户的;
外省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回沪就业入户的,凡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需要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持有上海居住证申请入户
上海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户
收养关系落户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一)上海新生婴儿入口登记所需材料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或外省市集体户口户籍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外祖父母的关系凭证;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对其出生情况的认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9)集体户口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1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材料: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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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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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 ||||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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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迁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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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 1、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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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无业凭证”是指申请人户籍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或《待业证》等有效凭证,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是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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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凭证 | 夫妻一方系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 户籍地区(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市居民系少数民族的可不提供); | ||
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 1、申请人系归侨的,须提供夫妻一方户籍地区(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归侨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系归侨、华侨子女的,须提供与归侨、华侨父母的关系凭证及父(母)《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审核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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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本市残疾居民的材料 | 申请人配偶的《残疾证》、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 |||
知青、支内人员及其子女投靠配偶的: 1、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2、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3、知青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
1、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2、“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主要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凭证存在有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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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配偶本市方死亡的材料 | 1、申请人配偶死亡后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在配偶注销户口地派出所办理申请的除外); | |||
投靠本市伤残军人的材料 | 1、本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海市革命伤残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审核表》; 2、申请人配偶的《残疾军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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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三)上海子女投靠落户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一览
1、未成年子女投父母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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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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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父(母)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7、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2、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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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出生凭证 |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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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 1、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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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因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 1、本市父(母)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主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件、本市的入托、入园、学籍登记表、《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2、25周岁以下及其他原因的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未成年人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 ||||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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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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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6、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全户详细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7、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8、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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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 ||||
10、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 | 申请人父母系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
11、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主要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凭证存在有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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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资料 | 1、《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 2、申请人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准生证》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明; 3、申请人本人、父母、兄弟姐妹的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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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 |||
14、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收养年龄的无需提供 | |||
15、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无业凭证(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无业凭证”是指申请人户籍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或《待业证》等无业证明材料、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是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证明等 | |||
16、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 “实际生活居住的凭证”是指能清楚反映实际生活居住在本市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件; 2、在沪工作的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3、申请人在沪就读学校的《毕业证书》和目前在读学校证明、学籍登记表等学校存档资料; 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沪居住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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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 申请人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在沪历次就诊病历或住院病史存档资料复印件 | ||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 “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主要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及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四)上海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及材料
1、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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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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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应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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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申请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4、原始的户籍档案; 5、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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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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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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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 |||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2、上海支内、知青及配偶无子女或外迁孤老投亲属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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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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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 |||
6、申请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未婚单身老人除外);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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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与本市被投靠亲属关系有效凭证(申请人系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 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
10、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 ||||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历次填写的《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 |||
12、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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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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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的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五)上海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所需材料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户所需材料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六)上海是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所需材料
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七)上海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所需材料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八)上海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所需材料
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九)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及材料一览
1、弃婴收养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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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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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养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收养登记凭证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 | 1、“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是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 2、“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须提供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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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村料”是指: 1、收养人的《结婚证》; 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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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及《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
8、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 |||
9、收养人夫妻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10、儿童预防接种原始凭证及被收养人来历原始凭证 | 是指小孩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及小孩的随身物(如:出生证、出生纸条等) | |||
11、申请人在本市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 1、申请人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学生登记表等学籍登记资料、《毕业证书》、目前在读学校证明; 2、提供入户地居(村)委会出具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证明和从收养起至今各年龄阶段与养父母的合影、就医凭证等; 3、其他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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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市公安局打拐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来历不明弃婴(儿童)DNA比对的情况证明》 | “DNA比对”应一律采集弃婴DNA样本送市局“打拐办”进行信息录入及比对 | |||
13、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收养福利院弃婴须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 | 1、申请人初次入当地福利院集体户口的户籍资料; 2、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3、预防接种存档资料; 4、健康体检原始记录; 5、在福利院生活的原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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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2、非弃婴收养
证 明 材 料 | 材 料 说 明 | |||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 |||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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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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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养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
5、收养登记凭证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 | 1、“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是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须提供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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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收、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证明村料”是指: 1、收、送养人的《结婚证》; 2、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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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 |||
8、收、送养人夫妻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 ||||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等出生凭证 | 1、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则须提供其母亲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 2、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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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人在本市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 1、申请人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学生登记表等学籍登记资料、《毕业证书》、目前在读学校证明; 2、提供入户地居(村)委会出具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证明和从收养起至今各年龄阶段与养父母的合影、就医凭证等 3、其他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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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 反映收、送养人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原始户籍资料及人事档案 | 1、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原始户籍资料是指:相关人员出生登记时同在一处的派出所原始户籍资料; 2、人事档案是指:能反映收、送养人双方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3、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血亲关系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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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况证明及依据 | ||||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十)上海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及材料一览
1、博士后出站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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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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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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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
8、在本市工作的有关凭证 | ①本市出站且在本市工作的,需提供本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②外省市出站来本市工作的,还需提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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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2、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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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如留学期间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本人非双重国籍、未在国内登记户籍的书面承诺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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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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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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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 |||||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 ||||||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3、公务员调入及家属随迁随调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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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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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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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公务员身份的有关凭证 | 《公务员登记表》 | |||||
8、同意调入本市的有关凭证 | 本市人保部门出具的调令等证明材料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4、居转常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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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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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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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 ||||||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 |||||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 |||||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
5、引进人才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 |||||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 |||||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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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来沪人员工作调动函或批复 | ||||||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 |||||
5、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 申请人在本市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
6、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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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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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申报类型提供相对应材料 | ||||||
第一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 申请人需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 | |||||
第二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 需提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 | |||||
第三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 需提供科技项目立项认定材料和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材料 | |||||
第四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 需提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的认定材料 | |||||
第五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 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凭证及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 | |||||
第六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六)款规定 |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 |||||
第七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 | 申请人本科及以上的学历及相应学位证书 | |||||
第八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八)款规定 |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或者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的凭证 | |||||
第九类:依据沪府发[2010]28号第五条第(九)款规定 | 专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
1、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准迁证明。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上海市各区派出所地址及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6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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