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现行落户政策中,多个地方会出现对主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的倍数的要求,主要包括1倍、1.3倍、1.5倍、2倍、3倍,这些社保基数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算?一起往下看!
根据相关规定,当年个人缴费基数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用于确定当年度的缴费基数。
但在之前公布相关政策中已明确规定: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也就是说,虽然本市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但办理上海落户、居住证积分的基数参考标准不变。
目前上海落户、居住证积分社保参考基数
1倍:10338元/月
1.3倍:13439.4元/月
1.5倍:15507元/月
2倍:20676元/月
3倍:31014元/月
注意:该标准执行时间:2022年7月-2023年6月
一个重要的数据出现在临港新片区居转户相关文件中
原文依据:
上海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中第一条: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现行的留学生落户政策
依据留学生的不同学历条件,分两种社保基数标准:社平工资的1倍社保基数及社平工资的1.5倍社保基数。
1倍社保基数缴纳6个月条件:
国外非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双一流大学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非双一流大学获得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高校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高水平高校获得学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1.5倍社保基数缴纳12个月条件:
国内本科毕业于非双一流高校,国外硕士毕业高校非高水平大学;获国外学士学位但毕业大学非高水平大学;通过HND学习形式获得国外本科,且又在国外继续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形式获得国外学士学位但未获得国内学历及学位,且又在国外继续学习获得硕士学位的;国内专科毕业,在国外留学获得硕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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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关系到居转户落户
原文件依据:
上海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中第四条: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那么具体的市场化评价标准是什么呢?见人社局问答截图如下:
这个主要关系到居转户落户
原文件依据:
上海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4号中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5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通俗的讲,如果主申请人没有中级职称,那么可以通过其近四年的中高收入来证明其符合落户的条件。
这个主要关系到居转户落户
原文件依据: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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